年度应纳税额少于100,000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须缴纳半所得税。
宣布小额和小额利润应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6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减少50%,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50%* 20%。
引入超额累进计算方法,增加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在政策调整前,将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一百万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减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0%,并以20%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实际的税负是10%。此调整引入了过多的累进税计算方法。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分为两部分。一是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一百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减为应纳税所得额25%,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二是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税率部分应税收入减少50%,企业所得税以20%的税率计算和支付。实际税负为10%。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包容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13号)
如果需要取消税务登记业务,则必须在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相应的取消。对于共同管理的国家和地方税务家庭,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国家税务和地方税务局应按以下顺序办理注销手续。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先按国税局注销,再由地方税务局注销。除上述列举外,国家税务总局还应按照收缴,注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即:如果由国税局征收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税务局将首先予以取消,然后由国税局取消;如果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是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的,则国税局将首先将其取消,然后由地方税务局将其取消。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局办理注销和清算手续时,应当由首次注销的税务局领取联合发行的税务登记证。征收后,首先取消的税务局向纳税人签发“税收登记证征收证”(见附件)。纳税人将帐单提交给税务局,税务局随后将其取消。取消税单的税务局将不再收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文件,并将其作为税收收集信息存放在纳税人的清算文件中。单独收集签发的税务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