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公司的年度应税所得上限从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年度应税所得不足50万元(含50元)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盈利企业,其收入的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
根据小微企业的规定,如果应纳税所得额少于50万元,如50万元,则应纳税额为50×50%×20%= 5万元。
如果应税收入为60万元,则应纳税额为60×20%= 120,000元
从2015年10月开始,将年应税所得在20万元至30万元(含)之间的合格小规模盈利企业减半,年应纳税所得额的20%税率计算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示例:一家小型低利润企业2015年的应税收入为24万元,2015年应缴企业所得税为42,000元。具体计算如下:
1. 2015年1月至9月应缴的所得税:
应税收入= 24(万)÷12(月)×9(月)= 18万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 18万元×20%= 36,000元
2. 2015年10月至2015年12月应付的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4(万)÷12(月)×3(月)= 60,000元
企业应交所得税= 60,000元×50%×20%= 60万元
3. 2015年应缴纳的实际所得税:
36,000元+ 06,000元= 42,000元
1.当前的税法规定,自2014年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将享受小型和低利润公司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不再受公司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限制。
2.根据本公告的规定,小微企业无论采用审计收取还是核准收取(包括固定利率征收和固定利率征收)的方法,只要符合小微企业规定的条件,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和微型企业不需要归档。
3.以上面列出的问题为例:
年营业额为80万,如果土地购置成本可以控制在30万的利润范围内,则适用的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将减半至12.5。税额为37,500元,否则您的报告利润为30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