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收入不包括增值税。增值税的支付原则是价格和税款分开,并且这两行都考虑在内,因此是不含税的收入。
应税利润* 25%=应付所得税。
应税利润* 15%=小型和微型企业所得税减免
前后=应实际支付的所得税金额。
是应税收入* 10%。
月销售额小于30,000且季度小于90,000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因此,如果您的季度销售额小于90,000,则增值税为0元,附加税为0元
这是2017年实施的针对微型和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小型纳税人是小型微型企业的,计算方法如下:
1.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规模盈利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小型的利润微薄的企业50万元(含50万元),其收入减至应税所得的50%,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指的小型获利企业,是指从事该国非限制和禁止产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
2.本通知第1条所指的雇员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员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工人人数。
中提及的雇员人数和总资产指标应根据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节的初始值+季节的最终值)÷2
全年的季度平均值=全年的季度平均值之和÷4对于
年中开业或终止业务活动,上述相关指标应根据实际营业期确定为纳税年度。
2)如果不是小型微型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应按25%的比例计算并缴纳(高科技企业为15%)
3)如果是独资经营或合伙经营,则生产经营收入应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收入”的应税项目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