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在50万及以下的,享受优惠政策,实际所得税率为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财政办法(财税(2017)43号)(第No.)号和其他规定,关于小型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收集和管理的公告如下:
1.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盈利企业,无论采用审计收取方式还是经批准的收取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均不足50万元(含税50万元,下同),全部可享受财税[2017] 43号文件的规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减负50%,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减号”半税收政策”)。
1,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规模,营利性企业,无论采用审计征税方式还是经批准的征税方式,年应税所得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享受应纳税所得额中包括收入减少额的50%,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按20%的税率计算。 2.符合要求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在预缴,年度结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您可以享受半税政策。3.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应按季度统一预缴企业所得税。(四)企业按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享受半税政策:五,企业在年度结算和结帐期间不符合小,营利性企业要求的,提前享受半税政策。付款,他们应该弥补交税。6.根据本公告的规定,小型和营利性企业应在2018年第一季度享受免征半税政策的企业所得税预付款,并将其从企业中扣除以下季度应缴纳的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和进一步扩大中小微企业半收入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1.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微利小企业,无论采用审计取款方式还是核准取款方式,均可享受财税[2015]的规定。 99号小型低利润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半减税政策)。
2.符合特定条件的小型获利企业将声明自己享受减税政策的一半。小型微利企业在最终结算和支付时,应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一栏,完成申报程序。
3.根据以下规定,企业预缴小,低利润公司所得税时会享受优惠政策:
(1)收集帐户以进行审核的企业。符合上一纳税年度小利润企业条件的,按下列条件处理:
1,如果企业所得税是按照实际利润预缴的,则在预付时累计的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税政策。半
2.如果按照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平均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则预缴税可以享受一半的税收政策。
(2)以固定比率收取企业。符合上一纳税年度小规模盈利性条件的企业,在预缴期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3)以固定金额收取企业费用。如果有必要按照优惠政策的规定减少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程序进行调整,并按照原规定收取。
(4)上一个纳税年度未达到对小规模盈利企业要求的企业。如果预付款项可以满足当年小型盈利企业的要求,则可以享受减税政策的一半。
(5)今年新建的小型低利润企业,预付时的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税所得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IV。企业在预付款中享受减半减税的政策,但在最终结算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按规定缴纳税款。
五,2015年第四季度的新旧微额利润微薄政策与2015年年度结算的结算和结算之间的联系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1)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半额征税政策应完全适用:
1,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税所得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利润企业;
2.于2015年10月1日之后(含下同)成立的一家小型盈利性企业,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税所得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
(2)于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税收入超过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获利企业,按分阶段计算,2015年10月1日而利润或应税所得在10月1日之后,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根据10月1日之前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的规定,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税率减免)政策);半税政策适用于以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
2.根据财税[2015] 99号,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小型和营利性企业的利润或应税收入应与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税收入相同。计算并确定其2015年营业月中的营业月数。计算如下:
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营业月数÷2015年的营业月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