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牟利企业的所得税按原税额的50%征收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对符合条件的小规模,营利性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应税收入为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人民币)的小型且盈利的企业,其收入将减至应税收入的50%。所得金额应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此微薄的微利公司要以20%税率的一半缴纳公司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的季度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1号公告),表中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因此,小型和营利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减半是基于应税收入金额按15%计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34号),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少于小型微利企业20万元(含20万元),其收入减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 99号) ,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当日,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减少50%,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的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的微利企业。
因此,结合上述规定,享受减半所得税减免优惠的小额微利企业的年应税收入应不超过30万(包括3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