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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和微型企业有哪些优惠税收政策
(1)营业税
1.《关于部分免征微小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 52号)规定,自8月起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2013年1月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0,000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暂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暂时免征营业税。
2.《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71号文)规定,为进一步增加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在20,000元(含)至30,000元之间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3万元的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3.《关于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57号公告)进一步阐明:
(1)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0元(含)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根据财税[2014] 71号文件,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和具有季度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其季度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2)兼营营业税项目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应将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项目的销售额分别核算,每月销售额不超过30,000元(如果每月纳税额为人民币9万元,则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0000元(季节性应交90000元)的,免征营业税。
(3)如果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0,000元(每季度支付90,000元),则当前的增值税发票(包括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发行收缴所有特殊发票或按规定开具特殊红色发票后,可以将已缴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2)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对合格的小型盈利企业应按20%的减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关于小微企业的优惠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34号)规定,自1月1日起,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 ,2015年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下的小规模盈利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减少50%,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低收入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 99号)规定,自10月1日起,2015年至2017年12月31日当日,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其所得减至应纳税所得额的50%,并按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
以上指定的小型获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收入,是根据2015年10月1日以后的营业月数与2015年营业月数之比计算得出的。
4.关于实施和进一步扩大中小微企业半收入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61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实施小型和盈利性企业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小规模营利性企业,不论采用审计征集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规模,营利性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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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低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相关政策。为了解决具体的经营管理问题,3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微利企业减少企业所得税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一半”,并针对具体的收款和管理问题制定了详细的法规。此次出台的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将小企业和小企业的减半税标准从年应税所得从不足10万元扩大到不足20万元。优惠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