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需,但减半。
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可以免除或减少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
(1)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种植蔬菜,谷物,土豆,油料,豆类,棉花,大麻,糖,水果,坚果;
2。选择新的农作物品种;
3。中药材的种植;
4。森林栽培和种植;
5。畜禽养殖;
6。收集林产品;
7。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服务项目,例如灌溉,农产品初级加工,兽医,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运营和维护;
8。海洋捕鱼。
(2)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应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种植花卉,茶和其他饮料作物以及香料作物;
2。海洋水产养殖和内陆水产养殖。
从事受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企业所得税。
每月应税销售额低于30,000元(每季度低于90,000元)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增值税,但不一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1.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其收入将减少50%。输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指的小型获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获利企业。 )及其实施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第1款所提及的小型和盈利性企业,是指非限制性和非限制性的禁止产业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