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9] 13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包容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第二条规定:对于年应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微企业,应按减少量应为25%应纳税所得额应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50%,税率20%缴纳企业所得税。
您的单位所得税计算= 100 * 5%+ 80 * 10%= 130,000元
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盈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为应纳税所得额的25%,并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一百万元但不超过三百万元的部分,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50%,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低利润企业无论是按照审计收取的方式还是批准收取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都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所谓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在全国从事非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的企业,同时满足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总资产不超过5000万元。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引入超额累进计算方法,增加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在政策调整前,将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一百万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减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0%,并以20%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实际的税负是10%。此调整引入了过多的累进税计算方法。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分为两部分。一是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一百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减为应纳税所得额25%,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二是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税率部分应税收入减少50%,企业所得税以20%的税率计算和支付。实际税负为10%。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包容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