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收入转移或处置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企业在异地重建后应当恢复原有的生产经营活动。根据搬迁计划。购买或建造与搬迁前具有相同或相似性质的相同或相似的物业,用途或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改善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 要么职工安置,可从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中扣除搬迁或处分收入,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公司的政策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政府的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政策原因,公司需要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迁)或处置相关资产,并按规定标准向政府获取拆迁补偿或相关资产处置产生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
此外,根据国税函[2009] 118号第二条第二款,自计划搬迁的次年起五年内,企业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不计入当年应纳税额。收入额在五年内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秦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