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于2日发布通知,明确了以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等形式确定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操作方法。根据通知,股票增值权的收入和个人从上市公司受雇和受雇所获得的限制性股票收入,应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薪资收入”计算。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预扣他的个人所得税。授权人获得的股票增值权收益,是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之差乘以授权股数,直接向授权人支付的现金。上市公司向股票增值权的授权人兑现时,应当依法代扣代缴个人税。限制性股票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原则上应在激励对象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所有权时确认限制性股票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该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证券登记托管机构)登记当日的股票市场价格。和当前这批提升后的股票的当前市场价格价格乘以这批非限制股中的股票数量减去该非限制股中为获得限制性股票而实际支付的资金中的激励对象的股票数量,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此外,上述所有涉及股权激励的税收政策仅适用于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控股公司的雇员,其中上市公司至少占控股公司股份的30%。集团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职工获得的股权激励收益;在上市前建立股权激励计划,并在上市后取得股权激励收益;相反,它直接计入个人的当期收入和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根据行业专家的说法,2005年和2006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支付个人所得税的补充通知》。个人股票期权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该通知主要关于股票期权的征税。2009年1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对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收益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9月2日发布的最新通知明确了这两种股权激励的征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