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一直在亏损并且无法支付公司所得税,则税务局会批准该征税;最好赚一些钱,少付些钱,这样他们就不会批准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试)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1)帐户簿已建立; (二)账簿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但不得设立;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绝纳税信息的; (4)尽管已建立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费用信息(二)收入凭证和费用凭证不完整,核查困难;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但在限期之后仍不申报; (6)计税依据显然很低,没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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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仅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非公司和国家提供免税收入优惠政策,否则);
2.收集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和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担保公司,金融公司,典当公司其他金融企业;
5.社会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收,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建筑成本,律师,价格评估,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经济学法医社会中介机构;
6.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7.“一定规模”企业:除特殊情况外,上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一定规模的企业;
8.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9.其他不符合批准收集条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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