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计时间
借款:所得税费用
贷款:应付税费-应缴企业所得税
结转时
借:今年的利润
贷款:所得税费用当
被豁免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款:营业外收入
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企业应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政策已在《企业所得税法》中阐明。因此,财税[2009] 33号的涵义在于国发[2009] 36号的要求,明确了年应税所得不足3万元(含3万元)的小规模盈利企业,其所得减少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在这里,我们应该注意税收申报中该政策的正确体现:
1.根据国税函[2008] 44号,在预缴所得税时,应按照会计中的“利润总额”计算预缴时的“预缴所得税额”,应进行税收调整。就是说,小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3万元的,在预缴所得税时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额在当年反映。结束最终解决。当然,根据国税函[2008] 251号《关于中小微利企业预缴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如果企业按照当年的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如符合上一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小规模盈利企业的条件今年,所得税仍按20%的税率预缴。纳税年度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企业的有关指标,核实公司是否符合当年小型和盈利性企业的要求。不符合规定的,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减免年度所得税。量。
2.结清并结清所得税后,应将减少的50%的收入填入主体的第15行的“减免税额调整”中的“减免税收入项”所得税申报表并填写所附表格5.“税收优惠表”中的第四项,“减免税总额”;并且由于以所得税申报表的主要形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率为25%,因此所得税减免的5%为25%至20%应在主表格的第28行的“利润减少和免税额”中填写,并在附表5的“税收减免总额”第五项中填写“合格的小利润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