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0%-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失业

提问时间:2020-05-02 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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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2 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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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不是净利润,而是年度应税收入

应税收入=利润总额±税收调整

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100,000元(含100,000元)且收入减50%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应按下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

超过10万元不超过30万元(含)的,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 133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部门(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并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以下是关于小企业和营利性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企业: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少于30,000元(含30,000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其收入应减至50%。应税收入须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中提到的小型获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和有关税收政策的小型获利企业。

请按照说明进行操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12月2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享受10%的标准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4号公告

为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117号)的有关规定宣布以下有关小型和盈利性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首先,最近一个纳税年度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少于6万元人民币(包括6万元人民币),同时,资产和雇员人数符合《税务条例》第92条的规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标准是实施按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微利企业(以下简称合格小微利企业)。)关于预付税表的公告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月度预付税表(A类)第9行“总计实际利润”“和”产品的15%,暂时在第12行填写“所得税减免”。

第二,合格的微利企业“员工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预缴微利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企业(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得到执行。

3.合格的小型获利企业必须向有关税务机关提供符合上一纳税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获利企业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后,认定企业在上一个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不得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填写纳税申报表。

第四,在纳税年度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该企业的纳税年度是否满足上述针对小型获利企业的要求。不符合规定条件,已经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计算了企业所得税减免的预付款的,在年度结算时,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安顿下来。

本公告将于2012年1月1日生效。

特别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4月13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取消了吗

没有!

依据:

文件1:《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税所得少于100,000人民币(含100,000人民币)的小型获利企业,其收入应减至50%应税收入须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其所得应减至50%。应税收入须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4号)。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年应税收入低于30,000元(含30,000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应将其收入的50%考虑在内应税收入须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低利润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税收[2009] 133)

1.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30,000元(含30,000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其收入将减少50%。输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应按20%的税率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细则》第92条规定,小型低利润企业是指在该国从事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