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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定期存款银行利息收入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存款银行利息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从2008年10月9日起,存款利息收入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清算期间缴纳的所得税为完整的纳税期间。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扣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加上偿还债务的损益,为清算收入。
纳税人的生产和运营通常会经历开放,开发和取消的阶段。因此,新税法还规定,纳税人的收入分为正常连续经营收入和清算收入。前者按照《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后者按年计算,每月或每季度预付款,年末结算和结算,并且退款更多,补遗更少。这也是税务机关所得税管理的日常工作。后者是由于某种原因取消企业而导致的企业清算。清算完成后,应按照税法的规定申报并支付清算所得。两者均需缴纳公司所得税,但后者属于企业清算期间产生的收入。由于清算期与企业的正常营业期不同,因此没有连续经营的前提。营业收入的确认是不同的。
新税法中所谓的清算收入是指所有可识别资产的可实现价值减去所有清算费用,负债,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公积金和各种股权基金的余额超过实收资本。
具体而言,企业的所有可识别资产应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应收款,递延资产和无形资产。企业进入清算期时,所有可辨认资产必须以可变现价值计量。企业的清算费用,是指企业在清算期间支付的生活费,物业管理费,销售发行费,资产评估费和诉讼费。此处的损失,应根据企业终止清算的形式计算并确认企业负债的金额。在正常情况下,应将因债权人无法偿还的债务转换为收入,并应将清算收入增加为债务减免。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公积金和各种权益性基金,应当在审查后根据账户余额予以确认。
清算收入由以下公式表示:
清算收入=所有可识别资产的可实现价值-各种清算费用-各种负债-累计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应急基金-各种股本-实收资本
所有可识别资产的可实现价值=库存的可实现价值+非库存资产的可实现价值+清算资产的库存收益
债务=未付的雇员工资,劳动保险费等。+欠款+新增加的债务+未偿债务-由于债权人无法偿还的债务
企业应按照税法的规定,以清算期为纳税年度,并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向税务机关申请所得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