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保险费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6号)规定:根据规定,缴纳的存款保险费,按照存款保险费率不超过万分之一的规定计算,可以在扣除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允许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允许扣除公司所得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费=保费基数×存款保险费率。
溢价基数是基于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额。
3.允许在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存款保险费,但不包括滞纳金。”
个人所得税税率:
(1)对于全面收入,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附税率表);
总计2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2)对于企业收入,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随附税率表);
(3)利息,股息,股息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和意外收入应按20%的比例税率缴税。[2]
(注意:2018年8月调整后的个人税率表和公司税率表版本尚未更新)
个人税率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1(适用于综合收入)
级别年度应税收入税率(%)
1
3
2
10
20
4
25
5
30
6
35
7
25%,但还有针对信用合作社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今年的财税[2010] 4号文件将信用合作社农民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的应税收入计算为总收入的90%。
的特定文档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农村金融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 4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分开的城市,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了支持农村金融的发展并解决农民的贷款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农村金融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1.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向农民提供的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2.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向农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总收入。
3.由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由独资银行设立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乡镇银行,农村互助金融合作社,贷款公司和法人组织的所在地对县(包括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行业的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IV。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为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90%的税率计算。减少收入。
五,本通知中的“农户”是指长期(超过一年)居住在乡镇行政区域(城关镇除外)的农户在城关镇所辖的行政村很长一段时间。居住在当地但已在当地居住超过一年的家庭,国有农场的雇员以及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行政区域(城关镇除外)内,城关镇管辖的行政村内的国有经济机构,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当地户口,但一家人要出去一年以上住户,不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民。农民以家庭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民的贷款的判断应基于贷款时的贷款本金是否是农民的家庭。
本通知中的小额贷款是指单笔贷款余额少于50,000元(含50,000元)的贷款。
本通知中提到的乡镇银行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批准,并由国内外金融机构,国内非金融机构法人,和国内自然人。农村地区的主要机构有: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银行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
本通知所指的农村共同基金合作社,是指由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由乡镇(镇),行政村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购买股份以向会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及其他服务社区互助银行金融机构。
本通知中提及的贷款公司是一家银行机构的独资公司,是指由中国银监会根据以下规定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银行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为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农民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本通知中提及的县(县级城市,地区和旗帜)不包括城市管辖范围内的城市区域(包括中央直辖市和地级市)。
本通知中提到的保费收入是指原始保险费收入加上次级保险保费收入减去已分配保费的余额。
6.金融机构应单独核算符合条件的农户的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无法核算的小农户不得应用本通知第1条和第2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七,暂时免征或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期至2009年底,当时农村信用社实施了现行政策,然后实施了第2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此通知。
8.实行本通知第1条和第3条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应免征或减少自2009年1月1日至公布之日征收的营业税。应付营业税额应当扣除或退还。
IX。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 35号)第二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税收的通知”。在试点地区扩大农村信用社《关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 177号)第二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请按照说明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