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这种情况,假设一般纳税人在此期间具有销售商品和安装建筑的劳务服务,并且该公司对这两项业务分别核算!本期获得的总收入为35万元,如下:
商品销售:(通常来说,该业务仅涉及增值税,不涉及营业税)
购买价格为100,000,进项税为17,000,销售价格为150,000。这时,应向购买者另外收取25,500增值税的增值税,这意味着他应该获得175,500的增值税。当期应支付的增值税为2.55-1.7 = 85万
提供安装和建造服务:(属于营业税范围)
获得的收入为20万元,成本为8万元。此时应当期应缴纳的营业税为20 * 3%= 6万元
所得税:
销售商品的利润为15-10 = 50,000元(不含增值税),而提供安装和建筑服务的利润= 20-8-6 = 60,000元。因此,本期应缴纳的所得税为(5 + 6)* 33%= 36,300
一般来说,在多次连续交易中,增值税可以更好地避免重复征税;在连续交易过程中,将对营业税重复征税。
在计算所得税时,首先要从所得税的计算中扣除利润中包含的税款。通常,税金不会重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