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在建筑工地缴纳的0.2%企业所得税作为应缴税款,并填写企业所得税的每月(每季)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类别B)的“预付所得税金额”列。
除非您已申请外国经济证明,否则停业部门必须充当独立会计的主体,并在本地会计中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您申请外国经济证明,则可以与总部公司合并以进行会计核算。看到您的外国经济证明后,当地税务部门不会要求您支付公司所得税。其他非企业所得税仍必须在项目现场支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2010〕156号)。
关于所得税征收管理和跨地区运营建筑企业管理的通知如下:
1.实行一般分支机构制度的跨地区经营性建筑企业,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的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现场预付款,简易清算,和仓库的财务调整”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由建筑公司第二级或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门(包括与项目部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和合同部门,下同)没有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和总资产汇总到二级分行进行统一核算,二级分行应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文件的规定,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
3.由建筑企业总部直接管理的跨区域项目部门,应由总部每月或每季度按实际费用的0.2%预分配企业所得税到项目所在地。该项目的营业收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预先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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