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用途金融基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财税[2011] 70号)第1条,企业应当向财政部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等部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总收入中包含的财政资金,可以视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
(1)企业可以提供用于特定目的的资金支付文件;
(2)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特定的管理要求;
(3)企业应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产生的支出。
综上所述,企业获得的“改革增值”补贴不符合上述规定,应计入总收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获得的利息收入与通常的每月收入相同,最后,征收公司所得税是否有利可图。
会计分录:
借款:所得税费用
贷款:应付税款-应缴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款-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款:银行存款
注意:如果是个人存款利息,则无需缴税。
1999年10月31日之前产生的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从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产生的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从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利息收入将按5%的个人所得税征税;在2008年10月9日之后产生的利息收入将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每个时间段应分阶段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