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征收和征收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1)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确定纳税人的月度或季度预付款,并于年末进行最终结算。一旦确定了预付款方式,就不能在纳税年度内更改它。
因此,如果贵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它是一家获批准的企业,则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根据经批准的预付企业所得税来征收其企业所得税。可以扣除预付的税款。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预付款纳税申报表(B类)”,而不是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预付款纳税申报表(A类)”填写报告。
在“所得税结算”中,资产的总金额保持不变,这意味着“增加所得税调整”,因此“调整表格而不调整帐户”。“增加和减少所得税”条目“资产”主题“上一年度损益调整”减一加一,还要“负债”一加减一,“所有者权益”一加一加,所以“总资产金额没有变化,说明正确。
银行产生的利息收入或支出的“增加和减少”及其他手续费与所得税分录“未分配利润”有关,当然“总资产”也已更改,该报表也正确。当年已发生的帐户已达到当年,因此应将其记录为“相关主题”,例如“上一年度损益调整”。例如:上一年度的利息收入100元记为分录:
借:“银行存款” 100,
贷款,“以前的年度损益调整” 100
同时,输入上一年所得税影响的调整:
借用:“先前的年度损益调整” 25
贷款:“应付企业所得税税”收费25
利息收入也结转至分录:
借用:“以前的年度损益调整” 100
贷款:“当年未分配利润的利润” 100
年所得税的影响可结转入项:
借用:“当年未分配利润的利润” 25
贷款:“以前的年度损益调整” 25
如果是利息支出和其他银行费用,请对上述“对象”进行相反的输入。
一般声明:今年5月之前,“所得税的结算和支付”是上一年的会计业务量,“总资产”没有变化。银行的发生额属于上年发生的会计业务,记入本年。 “资产总额”可能会发生变化。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的通知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立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应按月或季度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难以按月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预付款,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月度或季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值或根据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法预先付款。为了确保及时存入税款,各级税务机关原则上应按照预缴实际利润的方法,对纳入地方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和最终结算情况,迅速检查当年企业所得税在应纳税企业所得税中所占的比例是否过低由于某些原因,请调整预付款方式或预付款税。
第三,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处理公司所得税的预付款与缴纳和存储税款之间的关系。数字+结算付款)应不少于70%。
第四,各级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加强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是税收征管的重要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并汇报此项工作的实施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