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哪种税收方式实际上是您的特殊经理的责任。您是一家低利润企业,因此,如果税收是通过审计收取的,则特别经理从您那里收取的税收是有限的,这将影响其税收表现影响他的工作表现,进而影响他的薪水和奖金等,特别是对于新来者,有必要取得成就,因此您将被要求采用认可的收款方法。
让您的经理挺身而出,请主管进行沟通。只要主管点头,您就可以更改收款方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小型减利企业扩大50%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规模较小的小型企业,无论是采用审计征收方式还是核准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均符合规定的条件被微薄的小企业所享受中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包括将企业所得税减免20%,以及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如果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少于100,000元(包括100,000元),则应减少所得应税收入包括50%,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
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税收的征收方法;另一种是税收的征收方法。另一种是批准的收税方法。
审计收集方法是公司所得税的主要收集方法;当无法实施审核收集方法时,批准的收集方法只是补充收集方法。
因此,要更改公司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只能从不符合审计征收要求的经批准的征收企业中收取。从已通过审核收集确认收取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向批准收取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的退税(更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违反规定扩大企业所得税的核定范围。严格禁止根据行业或企业规模进行“一刀切”的核查和征收企业所得税。 ”
那么,哪些企业可以以批准的收款形式应用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征收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批准征收企业所得税:
(1)不必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来建立帐簿;
(2)应该建立但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建立的帐户;
(3)未经授权销毁帐簿或拒绝提供纳税材料;
(4)虽然已经建立了帐簿,但是帐目混乱,或者费用数据,收入凭证和费用凭证不完整,难以检查帐目;
(5)如果发生了纳税义务,则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纳税申报,并且税务机关命令纳税人在期限内进行申报,但在纳税申报后仍未提交纳税申报表最后期限;
(6)申报的征税基础显然很低,没有任何理由。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于这些措施。上述具体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简而言之,要从批准的收款企业转变为审核的收款企业,它必须具有完整的会计核算并建立标准的会计帐簿,并且只有在经过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并批准之后,它才能成为允许改变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