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第6款的规定(第63号主席命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赞助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4条的规定(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第6条中的“赞助支出”一词指企业发生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条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赞助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54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第(6)款提到的“赞助支出”是指企业产生的与生产和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支出。
如果所描述的企业是从事促销活动的客户,则销售方提供赞助资金,另一方为服务行业开具发票。内容写了活动赞助费。自然支出不能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通过公益机构(例如红十字会)或县级及以上行政机构的捐赠金额可以扣除税前利润(会计利润)的12%。
以您的发言为例,首先,如果您赞助体育协会,则只能通过公益组织或至少通过县级行政机构,例如县级体育委员会来扣除。
扣除额也受到限制。如果企业的税前利润(即利润表中计算的利润)达到1200万,则只能扣除100万。
如果不是这种情况,那么公司很可能会通过捐赠或其他方式转移利润,您显然无条件扣减利润是不可能的
所有个人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