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总行第十三条总公司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总公司的税收评估=本期应纳税人的应交所得税×50%第14条分公司根据以下公式计算税收评估:
所有分支机构共享的总税费=纳税人当期应缴纳的总所得税×一个分支机构支付的税金的50%=所有分支机构共享的总税率×分支机构的比例根据营业收入,员工薪酬和上一年度分支机构总资产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所占所得税的比例;对于第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员工薪酬和总资产已包括在第二级分支机构中;这三个因子的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0。
计算如下:
分支机构的分配比率=(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每个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的总和)×0.35 +(分支机构的雇员薪水/雇员的工资总额)每个分支)×0.35 +(分支总资产/所有分支机构的总资产)×0.30英寸。
根据国税发[2008] 28号文件的规定:
第20条根据当期的实际利润分配预缴税款的方法
分行应分摊预付款
第二十三条总公司应根据上一年度(上一年度至一月至六月,上一年度从七月至一年度至上一年度)的营业收入,员工工资和总资产的三个因素计算每个分支机构。十二月)机构应分担所得税的比例。这三个因子的权重分别为0.35、0.35和0.30。计算如下:
分支机构的分配比率= 0.35×(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每个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的总和)+ 0.35×(分支机构的总工资/每个分支机构的总工资)+ 0.30×(分支机构的总资产/每个分支机构的总资产)
上式中的分支仅指需要在本地预付的分支。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分摊比例后,该年度将不会进行任何调整。
第31条总公司应在每年的6月20日前填写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和计算的当年各分支机构分配的税款百分比。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配科分配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预缴税款申报表等的通知》(国税函发〔2008〕No。 。44)附件4,附件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填写了第二条第十项“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的计算公式的说明),并提交总部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定位,并同时发布每个分支。
有关详细信息,请咨询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总公司和具有主要生产经营功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当当场提前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级分支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由第二级分支机构预缴当地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预缴地方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和总资产统一包含在二级分支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区域经营性税收企业征收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三条集体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现场预付款,清算,财务调整”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1)统一计算是指总公司计算应税所得总额和应纳税额,包括所有在纳税企业中没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2)分级管理是指负责总部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当地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应由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管理。
(3)现场预付款是指总部和分支机构应按照《办法》的规定,每月或每季度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公司所得税的预付款。
(4)总体清算是指在年底之后,总公司统一计算纳税人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并冲抵当年分期支付的总公司和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缴纳后,将退还更多。
(V)财政部调整是指财政部根据批准的系数,定期调整支付给中央财政部的应税法人所得税总额中要分配给地方财政部的收入。
第四条总公司和具有主要生产经营职能的第二分支机构应当当场分摊企业所得税。
第二级分支机构是指代收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的营业执照(注册证)的分支机构,总行直接对其财务,业务和财务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