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税收追回机构必须处理企业所得税的预缴与缴纳,结汇之间的关系。原则上,每年在本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应占当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额(预付+最终结算金额)不得少于70%。
因此,预付税额÷(预付税额+最终结算付款额)×100%不小于70%。
在年度结算和结算期间,应将当年每个月(或每个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数据制成表格,并提交说明性数据和每个期间的结算。如果少于年度结算金额的70%,则交换应整理和说明计算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尤其是增加额),然后(结算期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总额-预付款中应纳税所得额的总和)每年的每个月(季度)),由此产生的差异是影响年度预付款的因素数据。通常,最后一个时期,即12月(或第四季度)的税收被推迟到第二年1月的征收时期,尾数也是影响年度预税的重要因素。支付比例,尤其是较高的尾部翘曲。一年中的一年应该更加注意数据更改。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的通知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立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应按月或季度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难以按月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预付款,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月度或季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值或根据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法预先付款。为了确保及时存入税款,各级税务机关原则上应按照预缴实际利润的方法,对纳入地方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次,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和最终结算情况,迅速检查当年企业所得税在应纳税企业所得税中所占的比例是否过低由于某些原因,请调整预付款方式或预付款税。
第三,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处理公司所得税的预付款与缴纳和存储税款之间的关系。原则上,各地的企业所得税的年度预缴额占当年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额(预缴数字+结算付款)应不少于70%。
第四,各级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加强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是税收征管的重要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并汇报此项工作的实施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