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2年1月1日之前注册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税。 2002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注册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为国家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为国家税; 2009年1月1日注册企业的所得税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确定。如果企业主要支付增值税,则企业所得税为国家税,如果企业主要支付营业税,则企业所得税为地方税。
如果未出售股票,则税收会认为未实现收入,应纳税额减少了200,000。
假设今年没有其他事件发生,则当前的会计利润为120-100 = 200,000,而在税项中,今年的利润为100-100 = 0,相对于会计利润而言,是税收减少200,000(20-0 = 0)
如果您出售120万股,则无需调整税收。会计和税收利润为120-100 = 200,0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收和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
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制定了计划:
为进一步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公司所得税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下列有关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调整通知: 2009年后新增公司的管理:
1.基本规定
以2008年为基准年。在2008年底前,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将不再进行调整。自2009年以来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企业所得税由应纳税的企业管理,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对应征营业税的企业进行管理。
同时,自2009年起,以下新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将实施以下规定:
(1)以企业所得税总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总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
(2)银行(信用合作社)和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类型的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税务局。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
2.有关特定问题的规定
(1)如果境内单位或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入,则该企业的征收和管理应从该收入中代扣的所得税应单独支付国内单位和负责所得税的个人的所得税主管部门是国家税务总局或地方税务局。
(2)在2008年底之前,已经建立了跨地区营业税纳税企业。新建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应当与总行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保持一致;跨地区经营的代收企业,总行应按照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对代收管理归属进行划分,其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应当与总行一致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
(3)根据税法免征营业税的企业,应按照免征营业税的方式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归属;对于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交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暂时征税局管理。
(4)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应按照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额确定应纳税额;一般而言,以工商登记中规定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
(5)2009年新增企业,参见财政部《关于确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设立企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 1号)。及相关规定新建立的企业认证标准建立的企业。
3.地方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加强沟通和协调,及时研究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并确保不会损失税收,也不会给纳税人带来额外负担。收集和管理范围的调整计划已经到位。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