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理费中最高的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五分之一
3000 * 5‰= 15,因此招待费为15,必须支付15
,薪水100-90 = 10,组成10
2.广告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
3000 * 15%= 450
组成50
3.福利费扣除14%,员工教育费用扣除2.5%
90 * 14%= 12.6
90 * 2.5%= 2.25
因此,应向员工教育基金支付0.75,应向福利费支付1.4
4.公益捐赠不超过年度利润扣除总额的12%
120 * 12%= 14.4
组成5.6
5.罚款不可抵扣,因此应偿还罚款0.5
6.非金融机构的贷款非利息付款不得超过同期类似贷款的利率
100 * 5%= 5
所以组成3
7.国债利息是免税收入,可以减去5
8.罚款也不可扣除,必须缴纳30欧元
应付所得税= 120 + 15 + 10 + 50 + 1.4 + 0.75 + 5.6 + 0.5 + 3 + 30-5 = 231.25
应付企业所得税231.25 * 25%= 578.2万
预先预付了300,000,只需支付27,825,00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第三条第三款“征收会计核算”。应税所得率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收取预先确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的方法,纳税人应当根据该纳税年度的总收入或成本和费用的实际金额,按照预先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他项目”,第十第十五条“如果采用应税所得率征收方法,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总收入×应纳税所得额”,对于通过评估应税收入率来征收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公司所得税的税基是“总收入”与其合法应税收入率的乘积。并且其“总收入”(即“总收入”)的范围限于纳税人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或者包括营业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例如赠与收入,投资收入和资产转让收入。现在税法以及主席团的文件,还不清楚。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纳税人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财政补贴收缴收入的批复》(国税函〔2005〕54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固定的批准率将获得财务补贴收入应计入总收入,并根据《主体工程应税所得率》和单据精神计算企业所得税。应核实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被征收企业应属于“总收入”的一部分,然后具有收入性质的其他收入也作为“总收入”的一部分征收企业所得税。当然,从严格的税收法制主义的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总局对财政补贴收入发表了单独的声明,财政补贴应作为“总收入”的一部分。然后,对于其他非营业收入性质的利益,总局没有文件明确列出这些利益。因此,法规规定,除财政补贴收入以外的非营业收入性质的收入,不应纳入应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总收入”中。
因此,为了在税务执法实践中引起不必要的争议,总务管理局应对此做出明确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