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于2007年11月28日在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上通过,现予以颁布,并将于1月1日生效。 2008。
理将温家宝
2007年12月6日
《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国有企业调整税征收条例》,《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法》和《民营企业临时所得税法》该条例已合并,并制定了“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该条例将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这也表明中国的所得税制度改革已朝着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迈出了重要一步。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发布了《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实施细则》第133条规定:“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起施行。它将于1日生效。 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由财政部于1994年2月4日发布“同时废除。”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发布的《跨地区经营性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上有明确规定,日期为
第十三条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成立当年不得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规定,您应该在今年第一季度开始提交分配表。
2.有3个具体的计算参数,分支机构的总资产\总工资\总收入。
第二十三条总公司应根据上一年度(上一年度至一月至六月,上一年度从七月至一年度至上一年度)的营业收入,员工工资和总资产的三个因素计算每个分支机构。十二月)机构应分担所得税的比例。这三个因子的权重分别为0.35、0.35和0.30。计算公式如下:
分支机构的分配比率= 0.35×(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的总和)+ 0.35×(分支机构的总工资/分支机构的工资的总和) )+ 0.30×(分支机构的总资产/每个分支机构的总资产)
也就是说,您需要提供从今年第一季度开始的分配表,从1月到10月不需要纳税,从第四季度开始,您的总公司需要计算分支机构的应纳税额
3.建议您参考此文件。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寻求接受是令人满意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