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 经营收入 企业所得税-政府 借款给企业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4-29 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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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9 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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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到政府的贷款贴息怎么处理,年终与所得税有什么关系没有?

必须小心处理,当然与它有关,但是问题并不大。中国是法治国家

政府向企业借款付给企业的利息企业如何做账,需要交纳哪些税种?

根据付款合同,去当地税务厅签发F票,并直接代扣营业税和附加费。

同时,商定的利息将在利息支付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并收取企业所得税。

收到的财政拨款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收到的财政拨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决于不同性质的单位。

1.各级人民政府分配给预算管理中的机构,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财政资金为非应税收入。

2.如果企业的财政拨款属于“政府补贴”,则应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该收入占利润总额的一部分,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贴》:

第12条如果企业获得保单贴现贷款,则应根据第13条和第12条,区分财务将贴现资金分配给贷款银行和财务直接将贴现资金分配给企业的两种情况。第十四条:会计处理。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将贴现资金分配给贷款银行,如果贷款银行以优惠政策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企业可以选择以下会计处理方法之一:

(1)以实际收到的贷款金额作为账面价值,并根据贷款本金和政策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

(2)贷款的公允价值用作贷款的账面价值,借款费用根据实际利率法计算。实际收到的金额与贷款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收益。递延收入在借款期间使用实际利率法摊销,以抵消相关的借款费用。企业从以上两种方法中选择一种后,应统一采用,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四条财务将直接将贴现资金分配给企业,企业应冲减相应的贴现贷款费用。

扩展配置文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贴》:

第6条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确认政府补贴:

(1)企业可以满足政府补贴所附带的条件;

(2)企业可以获得政府补贴。

第七条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第8条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从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中抵销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合理合理地分期计入当期损益。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损坏,则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的余额应转为资产处置的当期损益。

第9条与收入相关的政府补贴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核算:

(1)用于补偿以后期间企业的相关成本或损失的费用,确认为递延收益,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当期损益的相关费用。相关成本或损失已确认;

(二)用于补偿企业的相关成本或损失,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抵销相关费用。

第10条对于同时包含资产相关部分和收入相关部分的政府补贴,应分别考虑不同部分;如果难以区分,则应归为与整体收入有关的政府补贴。

第11条与企业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应根据经济业务的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抵销有关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企业法人个人贷款可以在企业抵所得税吗

没有。法人的个人贷款不属于可从企业收入中扣除的税款。

根据《中国税法》的抵扣规定:

除了第三部分

第27条企业所得税第8条是指相关支出,是指与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述的成本合理支出是指与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活动相符的必要且正常的支出,应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第二十八条企业的支出应与利润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区分开。利润性支出在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分期扣除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能在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非应税收入用于支出或由支出形成的财产,不允许扣除或计算相应的折旧或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实际成本,费用,税项,亏损和其他费用不得重复扣除。

第二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述的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售商品成本,业务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述的支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支出,管理支出和财务支出,但已计入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支出除外。成本。

第31条《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指的税收,是指企业所产生的各种税费和附加费,但不包括企业所得税和可扣减的增值税。

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生产和经营中固定资产和存货所产生的损失,例如库存损失,损害,报废损失,财产损失。转移损失,坏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所蒙受的损失,应在扣除责任人的赔偿金和保险赔偿金后,按照国务院财税部门的规定予以扣除。

企业已将其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的纳税年度中完全收回或部分收回时,计入当期收入。

第三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支出,但成本,费用,税费和亏损除外。。

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支出可以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是指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支付给在企业工作或受雇的雇员的全部现金或非现金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年终薪金增加,加班费以及与雇员的任命或雇用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企业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可以扣除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允许企业在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雇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为特殊工作人员缴纳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还为投资者付款。或员工商业保险费不可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