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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定期存款包括全额存款,零存款,取款利息,全额存款,固定期限等。以下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官方网站上最新的人民币存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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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显然是一家以营利为目的的有限责任公司,它当然是钠税单位。鹿泉市支行虽然是支行,但邮政储蓄支行是独立核算的。它的鹿泉市分行是法人,需要独立注册进行纳税,因此它也是标准的纳税单位(单个分行可能是不是独立的会计,不是独立的纳税人,而是他的上级邮政储蓄部门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
3.企业所得税
◎下列收入可以免征公司所得税:
(1)外国政府从中国政府提供的贷款中提供利息收入;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的利息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1条
◎上述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国际金融组织。国家税务总局;优惠贷款是指低于同期金融企业同类贷款利率的贷款。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69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政府债券和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行个人住房贷款获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4号)。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特殊债券利息收入,并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有商业银行发行特别债券利息收入和国家开发银行收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通知(财税[2001]号) 152)
◎从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公司,城乡信用社和其他国家/地区允许拥有贷款业务的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退出贷款损失准备金在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用于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1)贷款(包括抵押,抵押,担保和其他贷款);
(2)银行卡透支,折扣,信贷垫款(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账单,银行同业拆借等。风险资产;
(3)从金融企业转移并承担外部还款责任的外国贷款,包括来自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外国买方贷款,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合作银行的无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等资产。
金融企业当年扣除税款前给予的贷款损失准备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年度减税前允许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年末允许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上一年末。
如果金融企业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金额为负,则应相应增加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
◎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减免政策为: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当按照当年年末担保负债余额的不超过1%的比例,对提供担保补偿提供担保。企业所得税前,同时上年计提的担保补偿准备余额
◎◎由中和农村信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全权设立的小额信贷公司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小额信贷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贷款公司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3号)。
◎从2009年1月1日起,省级农村信用社每年发生各种职能支出,包括人事费,办公费,差旅费,利息费,研究开发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等应当统一收取,因为基层社会的支出在合理分摊后,将基层社会扣除后才计入企业收益。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农村信用社联盟收取服务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0号)。
◎如果金融企业已将应收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但在到期日后90天仍未收回,且当期利息收入已被会计冲销,则当期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允许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金融企业贷款盈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
4.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的征收,减征,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2条
◎个人所得的利息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这些利息是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教育储蓄存款和其他特别储蓄存款或储蓄特别基金存款。
上述教育储蓄是指个人在指定银行开设账户,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存入指定金额的资金,并用于教育目的的特殊储蓄。
根据1999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72号国务院令发布的《关于对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5条,以及2007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2号令修订并公布的编号,自2007年8月15日起生效
◎从2008年10月9日起,个人所得税将从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中暂时免征。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32号)
◎储蓄机构中代扣代缴的税款管理人从代扣利息税手续费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费用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
5.房地产税
◎人民银行在国家行政管理下的分支机构(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使用的房地产免征房地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免征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770号)。
6.城市土地使用税
◎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使用的土地,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
7.契税
◎重组前外国银行分支机构的产权转移到重组后成立的外资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