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有亏损,则绝对不必支付公司所得税;如果税务局不承认您的成本和支出,并且有利润,那么您除了要缴税之外还必须罚款。
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是按年计算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具体核实按月或按季度缴纳的预缴款。在一个月或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预付款,并在年末之后的四个月内进行结算和付款。纳税人应在当月或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向其地方税务机关提交会计报表和预付所得税申报表。(有关详细信息,请访问Caihui.com)
纳税人应根据纳税期限的实际金额提前付款。如果难以按实际金额预缴,可以按上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分期预缴所得税,也可以采用当地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法。一旦确定了预付款方式,便无法随意更改。海外投资收入可以在年底结算。
如果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收据,并且无法正确计算应税地点tech的应税金额,则税务机关有权核实应税地点的金额,并且采用验证集合的方法。
(1)加强组织领导,促进所得税风险团队管理
关键税源和高风险事项的管理是加强后续管理,堵塞和增加收入的有效措施,对改善公司所得税管理具有积极意义。省局要加强领导,认真部署,组队,动员各方力量,集中力量发现,分析,评估和确定企业所得税风险点,协调风险应对研究,促进发展。企业所得税风险团队的管理。
(2)善用各种数据建立所得税风险指数模型
根据税收和管理数据,年度结算和结算数据以及财务会计数据,进一步扩展相关行业指标,上市公司公告,网站信息,政府部门信息和其他第三方税务相关信息渠道,丰富税务机关的参与税务信息的“占用”,协调使用与税务相关的信息处理软件,研究并建立“良好,有效”的企业所得税风险指数模型。
已经启动风险小组试点的省市应进一步改善数据质量,了解所得税风险事项的不同特征,建立丰富实用的企业所得税风险指标或模型,并改善其风险识别能力能力。在试点省市之前,有必要理顺所在单位的风险管理机制,进行数据收集和分析,逐步建立企业所得税风险数据的相关指标和模型。税务机关应加强经验交流,“走出去”和“引进”,对单位和兄弟省市的所得税风险指标进行效率评估,完善企业所得税风险指标和相关模型。
(3)与各种资源协作以对税收风险进行分类
使用税务风险管理平台基于风险识别和排名确定风险事项的响应级别,并采用针对性的响应方法,例如风险警告,税收评估和税收审核。有效利用省以下管理资源,跟踪和指导重要行业,重点税收来源公司和一些高风险事项的应对,评估所得税风险应对的质量,不断提高风险应对效率。
(4)进行绩效评估并及时总结报告
企业所得税关键税源和高风险事项团队管理是省税务局对省局的绩效评估项目。
报告的主要内容:建立风险团队,建立风险管理机制,识别和提升风险点,协助数千个风险管理家庭检查和补充收入(包括减少损失,下同),重要行业和主要税收来源公司所得税补充收入,各种高风险事项的补充收入,所得税风险应对的有效性,补充收入在单位所得税收入中的比例以及改进所得税风险管理的建议。
企业支付的企业年金与个人的月薪结合在一起,并一起计算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首次澄清了与征收有关的问题。年金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和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第9号公告)(以下简称《 9号公告》)对本函的有关规定作了补充规定。
因此,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支付时,企业年金应注意以下问题:
企业年金对个人所得税没有优惠的税收待遇:
国税函〔2009〕694号第1条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在计算个人月薪和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扣除。这意味着企业年金的个人出资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年金中所包含的企业年金部分企业缴款(以下简称企业缴款)是个人因受雇或受雇而获得的收入,是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它是一个人的工资和一个月的工资,不扣除任何费用,当期应交个人所得税按照“工资和薪金所得”项目计算,企业在支付期内扣除该款项。
扩展配置文件:
年金单位付款标准
目前,公司所得税规定年金单位支付标准是“不超过雇员总工资5%的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但是,《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安全部令第20号)和《机构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 37号)的标准与企业所得税不同。扣除标准。出现在:
1.企业年金的年支付额不得超过企业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的1/12(约8.33%);
2.机构支付的职业年金费用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该单位前一年薪资基础的8%。职业年金单位供款的薪金基数是该单位职工职位薪金和薪级薪金之和。当前期间所包括的最高数额一般不超过该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分配的三倍。
根据《关于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 103号),第1条第1款的规定以及税收法规优先于会计的原则法规,可以得出103号文件的结论国家政策规定的标准“不得超过雇员总工资的5%”。
因此,年金单位付款中超出上述标准的部分应纳入个人的当期工资和工资收入中,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设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税款,并将税款申报并发放给主管税务机关。(财税〔2013〕103号第1、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