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税务机关开立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二条规定,发票代号错误的,开具专用发票。销售折扣等。按照特殊发票的有关规定处理。税务机关填写专用发票有误的,应当在防伪税控计费系统中作废并重新签发。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款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或者开具负专用发票的规定办理。需要补发发票的,税务机关应当同时清算新的发票额和原始的发票额,并越来越少退还;如果不需要重新开具发票,应按照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否则将在下一期支付。正常纳税申报。
需要作废(在开票当月)或为红字增值税开具特殊发票(已跨月)。
无需冻结发票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