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9号)第二条规定,每个合伙人均为纳税人。合伙人为自然人,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3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所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应采用“先分配再征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调整的通知财税[2008]《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第65号)应予以执行。
前段所述的生产收入和其他收入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收入以及企业当年保留的收入(利润)。
第4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根据以下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从合伙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中获得收入。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收入。分配比例决定应税收入。
(2)如果未达成合伙协议或协议不明确,则应根据合伙人通过生产经营总收入和其他收入确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如果谈判失败,则应根据合伙人所缴纳出资额的比例确定所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4)如果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则应根据所有生产和其他收入中的合伙人数量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税收入总额。
条指出,以上规定应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如果本规定与本通知有任何冲突,以本通知为准。
根据上述文件,合伙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收入采用“先分配再征税”的原则。因此,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按照上述规定分配生产收入和其他收入,然后由合伙人根据“个体工商户”计算个人所得税,无需支付利息,股利和股息。个人所得税。
1.应缴税。合伙企业缴纳个人税的基础是在年底结清个人税,即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2。法律依据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9号),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1。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分配的收益和其他收益,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未达成合伙协议或协议不明确的,应根据合伙人确定的分配比例确定生产经营总收入和其他收入。
3.如果谈判失败,则来自生产的总收入和其他收入应根据合伙人实际出资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如果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则应根据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生产经营的总收入和其他收入。应纳税所得额。
您好
1,合伙律师事务所是由三名执业超过三年的执业律师共同建立的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