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日至6日,《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条例》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条例》(以上两项规定统称为“招标新规定”) )。在新的招标法规中,强制性招标的范围发生了重大变化,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范围的变化可能会对PPP项目产生更大的影响,导致某些PPP项目的建设不会作为强制性范围,PPP项目的参与单位需要应对新的变化。在本文中,作者将基于对新招标法规的理解进行分析和讨论,以便为PPP项目的具体运营提供一些指导。由于PPP项目的特点,有必要通过竞争性程序(例如招标和投标)选择社会资本方;确定社会资本方后,原则上还需要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实施项目的具体项目建设。 “次级投标”(社会资本方不一定通过投标和投标进行选择,此处使用通常的名称)。因此,本文讨论的PPP项目的“二次招标”是指具有工程建设实施内容的PPP项目。在项目建设期间,对项目进行研究,设计,建造,监督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所需的招标方式(为避免繁琐,以下简称“项目建设”)。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有关的项目”属于招标范围。在2018年6月1日之前,本文的具体范围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以下简称“令第3号”)定义。 )。第3号命令关于公用事业的法规更加全面,特别是第2条和第3条中有“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的表述,这导致基本所有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建设。招标范围。此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了特许项目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适用范围,《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第1条也明确规定,PPP项目的适用范围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根据上述文件,主管当局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中PPP的适用范围没有异议。由于这是讨论PPP项目建设的第二个招标问题,因此“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之间可能会有概念上的区别,但对这些问题的讨论没有实质性影响。因此,《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招标范围的变更直接对应于PPP项目工程建设的招标范围的变更。 2018年6月1日生效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条例》和2018年6月6日生效的《关于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的规定》对第3号令进行了重大调整。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已大大减少,因此此调整可能会对PPP项目的“二次招标”产生重大影响。第3号命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目的法规”大大减少了涉及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以及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相关的其他项目的招标范围。它不仅使用完全枚举的方法来阐明投标范围,而且大大减少了必须投标的项目类型,而且还删除了“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公用事业”中的声明。 3,建立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2。公用事业只能被限制在“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条例”中列出的范围。虽然表达“等”出现在列出的特定项目类别中,因为“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要求”第4条要求“按照真正必要且严格定义的原则来制定”,因此,作者认为每个项目都应限制在相应类别中,不应扩展项目类别。因此,对于某些PPP项目,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法规”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法规”结合起来,根据上述结论,在非国有企业(例如民营企业或外资企业)主导的环境保护和公共服务等领域的PPP项目可能不属于强制性招标的范围。这项规定放宽了非国有企业竞标PPP项目,这是对非国有企业社会资本的有利政策。 2当然,没有必要竞标由非国有企业领导的特定领域的任何PPP项目。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条例》第二条要求,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进行投资的项目或国家资助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资金占投资的10%以上(2)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的项目,其控制或支配地位。在PPP项目中,如果项目的领导者是国有企业,则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其建设仍在招标范围之内,与以前的规定相同;如果项目的领导者是非国有企业,但是,由于政府参与PPP项目的特殊性,仍然有很多问题需要特别注意项目资金来源的性质。本条中规定的“国有资金使用”在PPP项目中可能引起争议。 PPP项目根据收益模型分为用户付款,政府付款和可行性缺口补贴三种。有政府付款。这样的付款是否属于财政预算资金的使用?这种情况需要有关主管部门的进一步解释,但作者认为,该法规针对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因此应从用于工程建设投资的资金来源和政府来判断。付款和可行性缺口补贴属于政府社交资本方(或项目公司)提供的服务付款不是对项目的投资,因此,它不应该属于“国有资金使用”中的规定本文应判断建设投资资金中是否有“国有资金”。目前,大多数PPP项目是由政府投资的。由于政府投入的资金来自财政预算,因此这部分资金在投资到项目公司后也将用于PPP项目投资。并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23条的规定,预算中包括的政府支出包括股权投资基金,因此,政府的股权投资使用了该项目的预算资金。补贴的类型不同,例如建设期间的补贴和运营期间的补贴。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预算中的政府支出包括购买力平价特别奖励的财政安排和补充性资本支出。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 43号)明确规定:“将政府财政补贴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支出自然纳入相应的政府预算管理。”补贴是对PPP项目建设期的补贴,可以用于建设投资,在PPP合同中已明确规定,应在预算支出的范围之内,部分PPP项目可能有政府资助由于政府融资资金也需要输入政府预算,因此笔者认为,这部分资金也应属于“使用预算资金”类别,即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要求”的第2条第1款中,这是招标的范围。在PPP项目中,预算资金最常用是政府在项目公司中投入的资金。由于政府方的股权比例不应超过50%,并且一般PPP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通常与项目资本相同,因此,仅在政府投资的预算资本投资(例如该项目)的情况下资本金占投资额的20%,使用项目预算资金不得超过投资额的10%;即使注册资本达到投资的30%,如果政府在项目公司中的权益少于1/3,预算资金的使用也不会超过投资的10%。实际上,由于项目公司中政府拥有的股权比例不高,因此项目公司中政府拥有的股权超过项目投资的10%的可能性较小。但是,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要求”的规定,应将所有涉及的政府预算合并。也就是说,对于特定的PPP项目,有必要注意政府的持股,建设投资补贴和融资。政府的预算支出是否达到“ 200万元以上,资金占投资的10%以上”,如果达到,项目建设属于招标范围。预算资金,是指由国家各级财政部门集中管理的财政资金,但是,国有企业的股权尚未达到控制或主导地位。这种情况不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范围。 3对于PPP项目,对于新的招标法规的修订仍然感到遗憾,并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没有得到明确修订,导致如何避免“二次招标”这一有争议的问题尚未得到明确的回答,但是这一修改导致部分丧失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三款的基础法律:该规定的前提是必须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建设进行招标,前提是“通过招标选择了投资者”并且“可以依法建造,生产或提供依法提供”在豁免招标之前,根据新的招标法规,并非所有的建设项目都需要进行第二次招标,因此对申请的基础有一定的限制。是文章。在判断某个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专营项目是否需要招标进行工程建设时,有必要从两个不同的层面来判断是否需要招标,首先需要判断是否在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内,以及然后判断是否满足《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三款的要求。 4,鉴于新规定对招标的影响,将影响PPP项目建设的招标,PPP项目的每个参与者应根据不同的目的考虑不同的对策。通过招标方式选择PPP项目的相关项目建设主体。这样做的好处是过程相对透明,政府可以参与具体的招标监督;缺点是招标过程时间长,可能影响工期。新的招标法规出台后,由于社会资本党的性质和项目资金来源的性质,无论项目建设是否需要招标,政府在准备招标书时都需要考虑这个问题。尽早实施计划,妥善安排政府持有。有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和相关补贴。同时,如果政府要对PPP项目的建设进行更严格的监督-要求必须经过招标程序,则PPP项目合同应作清楚的安排。尽管当前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条例”并未授权地方政府对招标范围做出其他规定,作者认为该协议有效。对国有企业的PPP项目作为社会资本也有一定影响。如果国有企业在PPP项目公司中没有控制权或主导地位,就不可能进行项目建设招标。除此之外,《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实施细则》第5条中强制性招标规模的变化对PPP项目意义不大。对于非国有企业作为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有必要考虑特定PPP项目的交易结构设置是否会导致项目建设需要招标或免于招标。在执行新的投标法规之前,设计,建筑和其他工程实施单位需要参加投标联合体,并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以满足第9条第1款规定的“投资者”的要求。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段。无需二次招标即可从事相关业务,并且符合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数据库管理的通知》(即“ 92号文”)的要求。 。但是,在执行了新的招标法规后(如本文所述),对于不在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内的特定项目,即使实施单位不拥有项目公司,设计,施工其他执行单位可以不招标进行相关业务(PPP项目社会资本,但当事方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该方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交通,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南》第6条规定,大规模投资,长期稳定的需求,灵活的价格调整机制以及高度市场化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都适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规范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的合作,公共服务提供的质量和效率和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资本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了《财政部》 PPP项目指南。 《合同(试行)》规定,政府在项目公司中的股份应少于50%,并且不具有实际的控制和管理权。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情况下,可能不需要招标:(3)通过招标选择的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者可以自行合法地建造,生产或提供该项目。 PPP商业研发中心由资深合伙人蓝心宏律师领导的基础设施投资方面的律师组成,所有律师都具有全面的法律,经济和工程理论和知识。为数十个基础设施投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在政府监管文件的准备,PPP项目的初步准备,招标,建设和融资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可以为政府或社会资本提供PPP全过程和全面的法律服务。或颜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