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现金折扣时,无需考虑增值税,因为现金折扣不会影响增值税税额。
产生的现金折扣直接用作财务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有关规定: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信用扣除是现金折扣。如果出售货物涉及现金折扣,则应根据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发生时从财务费用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