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信息如下:
1.支付个人应税所得的所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单位或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其次,当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额(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无论纳税人是否是该单位的成员,都应按适用的税率预扣预提税个人所得税。
第三,代扣代缴人应指定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应纳税所得额人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一扣缴义务人的不同部门缴纳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计算和合并个人所得税。
第四,扣缴义务人应在下个月的15号之前每个月申报扣缴的税款(如果节假日和节假日被推迟),并将“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提交“个人收入支付明细表”,包括每个纳税人的姓名,单位,职位,收入,税金等,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5.如果扣缴义务人的当月预扣个人所得税为零,他还应在下个月的15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预扣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零声明。
第六,厦门分公司工作人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总公司或分行代扣,并应报厦门分公司的地方税务机关予以注销。
VII。对于使用电子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如何提交相关信息(例如“详细个人收入支付表”)的问题可以由基层局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