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住房转让收入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原则上应接受批准的税,批准税的税率暂时确定为1%。个人自用五年以上,家庭唯一的住所转移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在一年内出售自己的房屋并购回房屋的纳税人将不再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中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 9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6〕108号)。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房屋个人销售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 278号)。
个人所得税:自上市交易起购房不到五年的时间征收。有两种方法。 ①税率为20%。征收; ②未提供购房发票正本的,按成交价的1%收取。卖方承担。收款条件以家庭为单位出售非独栋房屋要缴纳个人收入转让所得税。这里有两个条件:①仅家庭住所②购买时间超过5年。如果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则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不满足任何一个条件,则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交易服务费:住宅每平方米6元(住房改革,经济适用房和住宅减少一半):3元/平方米;非住宅物业10元/平方米。买方和卖方各承担一半。
转让登记费:80元/套,用于普通二手房,由买方承担。
转让土地收益(收取):房屋转让房屋,经济适用房和定居房屋的买卖将按房屋正常交易价格的2%收取。卖方承担。
转让费:50元/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