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99号):“经国务院批准。企业从中铁建设债券中取得利息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1.将持有2011年至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的企业所获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改委批准,由铁道部发行并偿还的债券。”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2号):到三年后的“研究”十二五”《关于铁路建设有关问题的大会纪要》(国发〔2012〕80号)和《国务院关于设立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47号)。关于债券利息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如下:
1.将持有2014年和2015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的企业获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中铁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改委批准,由中铁公司发行和偿还的债券。”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 30号):经国家批准理事会,投资者现在正在获得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如下:
1.对于持有2016-2018年发行的铁路债券的企业投资者所获得的利息收入,应将企业所得税减半。
2.应从2016-2018年持有铁路债券的个人投资者获得的利息收入的50%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向个人投资者支付利息的时代,赎回机构预扣税款。
3.铁路债券是指中国铁路总公司发行和偿还的债券,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和其他债务融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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