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外国个人和个人还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每月工资工资扣除额为4800元。
2.以下收入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1)以非现金形式或以报销的形式获得的住房补贴,食品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根据合理的标准获得的国内外旅行补贴;
(3)合理的费用,例如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和儿童教育费;
(4)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和股利。
外国个人和香港,澳门和台湾的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有代扣代缴税,代扣代缴税款应依法代扣代缴代扣代缴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个人所得税预扣申报全额;如果没有扣缴义务人,外国个人和港澳台地区的个人应向取得收入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并在以下十五日内缴纳国库税款月。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