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工资和薪金税的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为:
1.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个人按国家规定比例支付和实际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其超出部分应当计入当期工资和薪金收入,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接受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个人免征个人所得税。
2.津贴和补贴。
(1)一胎补贴和育儿补贴。
(2)根据税法的差旅费津贴和餐费津贴。仅在国家财政规定的范围内允许旅行费津贴和伙食津贴,超出部分也应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误进补助范围的通知》(财税[1995] 82号)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非应税误进补助是指财务部门的规定,如果一个人因公在市区或郊区工作,则不能在工作场所工作或返回晚餐,如果他真的需要外出就餐,则将根据实际人数收取误餐费。用餐错误。
企业以现金形式向个人支付的住房补贴,医疗补贴和补充性养老保险,应全部计入接受者的当期工资和薪金收入,并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3)通讯补贴的扣除标准因地而异。一般而言,符合标准的可以根据事实扣除,超出标准的应计入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