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通常是月度报告,当然,还必须与公司特别经理的报告结合起来以核实情况。
)smile%当我进入公司时,我是在谈论税后工资,所以不用担心这些问题。公司会为此担心的,无论如何,我谈论的薪水不会少。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的税率为20%,因此您需要支付的税额为6500 * 20%= 1300元(无五险一金)
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从1987年1月1日起,对中国公民的个人收入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改为个人收入调节税。从那时起,个人所得税已成为对在中国有收入的外国人征收的外国税。进行此调整的原因主要是当时广泛扣除了个人所得税费用(800元)。除涉外企业的个人作家,艺术家和中国雇员外,中国普通公民的收入水平未达到个人所得税。税收数额难以调节社会成员的收入。该条例采用了一种将综合和分项相结合的税收模式。公民的个人工资,薪金收入,合同和分包收入,劳动报酬收入,财产租赁收入,专利权转让收入,贡献和翻译收入,利息,股息,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均应缴纳个人收入调整税。其中,前四项收入合并为综合收入,按每月20%至60%的累进税率征收;其他收入则按20%的比例税率缴税。根据工资类别,综合收入补助金分别规定为400元(第六和以下工资区),420元(第七和第八工资区),440元(第六和第十工资区)和460元。(十一个工资区)。
所得税是较早地向城乡个体工商户征收的。改革前的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是对从事工业,商业,服务,建筑和安装,运输和工业经营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征收的税款。其他行业。新中国成立后至1964年,个体工商户按21级的全部累进税率缴纳工商所得税。最高税率为34.5%。从1964年到1979年,以14级的全部累进税率缴纳了工商业所得税。最高税率为62%,可以另外征收1-4%的税率。改革开放后,为鼓励个体经济发展,1980年对个体工商户的所得税负担进行了适当调整。个体工商户可能暂时不实行14级全额累进税率以及附加税的方法。该负担相当于集体工业企业的工商所得税征收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直接规定。这样,全国各地工商业家庭的税收方法就不同了:有些以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有些则采用新的累进税率;有些是用工商税(产品税,营业税)的附加税法实施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的所得税负担很不均衡。
随着国内振兴政策的实施,个体经济迅速恢复和发展。客观上,有必要加强税收监管。当时,税制改革后,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所得税征收的条例(草案)和暂行条例。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对个体工商户分别征收所得税。为此,国务院于1986年1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和农村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暂行规定》,该条例将于当年生效。法规规定,每个纳税年度每个城乡个体工商户的总收入,在扣除所得税前国家允许的成本,费用,工资,损失和税款后,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7-应税收入的60%。十级超额累进税率。年收入超过5万元的,多缴10%至40%的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适用于外国人),个人收入调整税(适用于中国公民)以及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已经形成了中国的个人收入税。三税并存的格局。这三项税收法律法规的实施在促进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维护国家权益,调节个人收入,减轻社会不公平分配,促进社会稳定与统一以及增加财政收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中国的个人税收制度逐渐暴露出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如下:首先,对于个人收入,在纳税时必须根据纳税人的国籍适用不同的税法,这在法律上是非常不规范的,不符合国际惯例。第二,成本扣除太低,名义税率太高。无法反映轻税负担的原则和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趋势;第三,由于社会经济活动的许多变化,税法规定的税额范围,应税项目,免税政策和征税方法与现实生活中的有所不同。适应会影响公平税负原则的实施和税收监管的功能。
针对上述问题,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0月31日审议并颁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于1994年1月28日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生效。这次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将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整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统一,标准化和符合国际惯例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