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1年9月1日起,中国大陆的个人免税额将调整为3500元。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2005年10月27日)。2006年1月1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届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下午投票批准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根据该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个人免税额将从目前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统令第9号),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
从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应将纳税人的薪金和工资收入从月收入中扣除5000元,并依法确定特殊扣除和其他扣除。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本决定第16条的月所得税率表1(适用于综合收益)计算并支付,不扣除其他扣除额;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应根据本决定第17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适用于经营收入)的计算,从订约经营和租赁经营收入中支付企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