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不必为自己生产和销售的蔬菜缴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 30号)第一条: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免免征农业税后,个人或个体经营种植,养殖,养殖,渔业,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专业税)和畜牧业税的范围内,取得“工业的收入暂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进入市场并进入各种市场出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的收入暂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农业生产者出售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合作社出售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其余的则需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中的“由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一词,是指直接种植,收获和动物育种,捕捞单位和个人出售的票据中所列的自产农产品;
对于上述单位和个人出售的农产品以及由单位和个人外包,加工和出售的农产品,它们仍属于注释中列出的农产品。不在免税范围内,应符合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自产农产品是免征增值税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