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残疾患者,孤独者和烈士的收入,经批准可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具体的减免和批准程序,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残疾人不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他们可以根据当地法规降低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对个人所得税可征收以下情况之一。具体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记录:
(1)残疾人,孤儿和烈士的收入;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人。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况,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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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关于通过固定收益减少残疾人,孤儿和烈士的个人所得税的公告从2014年1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的三年。减免税增加到375元/月/人,全年可减少4500元/人。
对于在2013年底之前获得税务机关发布的“减免税通知”且内容残障的纳税人,孤独者和烈士减免了个人所得税,并且相关的申报信息未发生变化,无需去税务部门重新申请新一轮的减免税程序,即可自动过渡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