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这是支付增值税时识别的标准。事实证明,10%的毛利率是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一种征收手段。但是,您问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与小规模,10%的毛利率无关。有专门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看法规。
1.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个人而不是单位。支付报酬的单位有义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有11种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需要扣缴的企业有“工资收入”,“利息分红收入”和“劳动报酬收入”。
3.如何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因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概念相对于一般纳税人和相对于增值税。一般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无关紧要。对于企业或个人,其收入有资格纳税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4.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是基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收入。扣除成本后,可以找到并计算准确的税率。
5.有关具体税率,请参阅《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自雇业主和职工工资扣除的扣除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记录。
自雇所有者的工资不可抵扣。
第十四条,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自雇人员所发生的支出,除购置无形固定资产外资产,以及应计资产价值的交换除损益和利息支出外,它还可以作为启动费,从开始生产和运营之日起平均扣除不少于五年。
第十五条自营经营者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所借的借款利息支出,如果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就同一类型贷款利率计算出的金额,则不得扣除。
第十六条自雇人士购买低价易耗品的支出原则上应一次性摊销,但一次性购买的较大价值应分期摊销。分期还款的价值标准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决定。
第十七条自雇人士购买税控收款机的支出应在两至五年内分期扣除。具体时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十八条职工的自营财产保险,运输保险以及职工的养老,医疗等保险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扣除。
第十九条自营职业者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修理费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扣除。如果维修费用不均匀或较大,则应分期扣除。分期扣除标准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决定。
第20条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地产税,车辆和船舶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费按规定缴纳扣除。
第二十一条个体户按照规定支付的业务管理费,个体工商联会费和展位费应根据实际发生次数予以扣除。其他费用的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22条个人家庭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租用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费用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通过融资租赁租用固定资产所产生的租赁费用(即,出租人与承租人事先同意,承租人支付最后一次租金后,固定资产将归承租人所有) ),应包括在固定资产的价值中,不能直接扣除。
(2)租赁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用可以按照经营租赁的方法扣除(即,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临时租赁固定资产,并将其返还给出租人)租期到期后)。
第二十三条自营职业者从事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购置价值低于5万元的单一测试仪器以及研究与开发的可测试性所产生的开发费用。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开发可以扣除设备的购买费用;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测试仪器,实验设备以及其他设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本期不扣除。
第二十四条个体经营者应当提供个体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存货和存货信息,经审查可以在当期扣除。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第25条当自营职业者的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外汇外币结算的增减时,将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人民币等值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损失,计入当期收入或当期扣除。
第二十六条自雇人士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与购置固定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应计入已购买和建造的资产的价值中,不得扣除为花费。
第27条。与生产和经营有关的无法收回的帐户(包括由于债务人破产或死亡而应收的帐款,在债务人破产或死亡后无法收回)债务人逾期三年不履行债务清偿义务,仍然无法收回应收账款的,应当提供有效证明,并按实际数额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减免额。
上述扣除的帐户在以后的几年中收回时应直接视为收入。
第28条自雇人士的年度营业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后,可用于弥补下一年的营业收入。超过五年。
第二十九条自雇人员产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商业娱乐支出,应当提供法律证明或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后,在其总收入的百分之五之内扣除。
第30条自雇人士的收入,应捐赠给中国的社会和公共组织,用于教育和其他社会福利事业,以及严重的自然灾害和贫困地区,损害赔偿额不得超过他们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扣除部分的30%。纳税人直接向受益人所作的捐赠不可抵扣。
第三十一条自营职业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家庭生活混在一起的支出,应当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扣除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支出。
第32条以下自雇人士的支出不得扣除:
(1)资本支出包括:购买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以及外国投资的支出;
(2)没收财产和罚款;
(3)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整税,以及各种税项的滞纳金,罚款和罚款;
(4)各种赞助支出;
(5)自然灾害或事故中应予赔偿的部分;
(6)分配给投资者的股息;
(7)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8)与生产和经营无关的其他费用;
(9)国家税务总局不允许扣减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三条个人家庭使用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超过1000元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和工人电器是固定资产。
第34条固定资产的价值如下:
(1)购买时,应对实际购买价格,包装费,运输和杂费,安装费等进行定价;
(2)如果是自己建造,则应根据建造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实际支出进行定价;
(3)对于实物投资,应根据评估确认的价值或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值进行估值;
(4)对于以原始固定资产为基础的重建和扩建,原始账面价减去重建和扩建项目产生的价格变动收益加上重建和扩建的支出增加;
(5)为牟利,应使用同类固定资产的全部价值进行估值;
(6)如果是融资租赁,则应根据租赁协议或合同中确定的租赁费加上运输费,保险费,安装和调试费等进行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