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预先为项目发票支付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提供划分依据,则可以抵消相关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这样就无需考虑公司的损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和国家建设税务总局的通知和安装执行《关于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505号)的有关规定。
Guo Shui Fa [1996]第127条规定:项目承包商,个体经营者和从事建筑安装的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从建筑安装行业取得的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所谓的建筑安装行业包括建筑,安装,维修,装修等工程业务。
(1)从建筑和安装业务中获得收入,不同的情况,不同的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式
1.在建筑和安装行业中从事各种工程业务的承包商所获得的收入应为单个承包商所拥有的收入,或者根据合同(协议)的规定,属于承包商的收入。运营结果应由单个承包商保留。所得对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所得征税;例如,某建筑企业将抹灰工程承包给非自己单位的承包商,就属于这种类型。如果与本单位的雇员订立合同,则该收入应为通过其他分配手段获得的收入,并应就工资和薪金项目征税。
2.从事建筑和安装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建筑和安装团队以及未获得营业执照从事建筑和安装行业的建筑业务的个人,以及那些拥有工商业的建筑安装企业签定个人合同后,登记变更为个人经济性质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建筑业和安装业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从事建筑和安装行业工程工作的其他人员所赚取的收入,应按工资和薪金项目以及劳动报酬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际上,地方税务机关在为上述单位或个人开具建筑发票时,通常会按照批准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以简化管理。
(2)建筑和安装业务的个人所得税管理
1.从事建筑安装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在其他地方从事建筑和安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停止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证明,经城市建设部门批准的开始施工和项目合同(协议)文件,银行帐号以及项目开始前三天内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建筑安装行业的建筑业务,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根据项目规模缴纳一定数额的税收保证金。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结清税款后,应退还保证金;如果在到期日之后仍未结清税款,则应使用税款押金抵销应交税款和滞纳金。
2.从事建筑和安装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会计账簿,完善财务体系,并进行准确而完整的会计。对于尚未建立会计账簿或者无法进行准确,完整的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项目规模,项目合同(协议)价格,项目完成进度核实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是基于税收的。具体的核查办法,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在纳税管理中,两个地方不可避免地要争夺税收来源。
2.对于自雇人士或建筑施工企业附属的个人,以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开具发票,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很难有效管理内部签约的个体企业或个人。
3.营业税政策变更后,建筑企业将项目分包给个人,无法根据差额纳税。这样,分包项目将变相转为内部承包。内部结构不需要发票。建筑企业管理松散,收取管理费,但通常不考虑应向内部承包人收取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