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免税标准从3500元提高到5000元。考虑到每月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保持不变,个人将少付45元,即(5000-3500)* 3%。对于每月应税收入在3500-5000元之间的个人,收益将是最大的。
2.提高了个人免税标准,这对不同地区的人员产生了不同的影响
根据公式:个人所得税=(免除五险一金的工资部分)×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因此工资每个地方的收入水平五种保险和一金的不同支付标准也会影响税制改革后的税后收入。
来自不同地区的东部地区的平均工资水平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的平均工资水平。同时,中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水平也明显高于普通员工。因此,随着个人免税额的增加,对收入较低的地区和人员的边际影响将更大,而对于高收入群体,这种影响不是很敏感。
放开了新国家的五项条款,对房地产市场征收的自有房屋销售税征收20%。有人研究了该国的五项规定,并试图借用假离婚购买首付低的两套房。此方法将不再起作用。《新第五条》不仅要求提高二手房贷款的首付比例,而且特别强调必须对自有住房的销售收入缴纳20%的个人税。新规定1:地方商品房价格控制目标应在月底前全面宣布:市,计划分开的城市以及省会城市(拉萨市除外)应根据该地区制定年度商品房新计划。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否包括经济适用房,下同)价格控制目标,并在第一季度向公众公布。专家解释:河南省房地产商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赵金敬认为,尽管地方政府的房价控制目标仍不确定,但调控将不比2011年严格。房地产当地政府不希望房地产市场真的变冷。 “新规定2:第二套房子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将进一步提高。对于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可以政府新的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了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专家解读:北京师范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董凡表示,此举显然是针对北京和其他近期热点城市。详细的规则是上周会议的工作,将来将在各个地方执行,这表明应该加强房价上涨过快的北京等一些城市。 “如果预付定金确实增加到70%,则表明尚未购买第二套房。新规定3:限制购买的区域涵盖了城市的所有行政区域。限制购买区域应覆盖城市的所有行政区域;购买住房的类型应包括所有新的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购买资格审查过程应移至购买合同的签订(订阅)之前。专家解释:郑州市目前的管制区域仅限于该市的五个区,不包括高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政要求,购买限制区域应覆盖城市的所有行政区域,这意味着在这些地方开展项目的开发商将面临与城市开发商相同的购买限制。新规定4:对自有房屋的销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20%税:根据税收收集和管理,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对自有房屋的销售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房屋的原始价值应依法核实。计算出转账收入的20%。专家解释:一些业内人士说,有人说原始购房发票丢失了,他们无法计算出出售房屋的净收入。他们希望少缴税。 “新五个”就是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强调“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以验证房屋的原始价值。 ”关于发票的遗失,郑州税法专家王国娜表示,在无法提供法律扣除,无法正确计算房屋原价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有关核销方式收取个人所得税。在《税收管理法》中,即总收入乘以一定比例的回收率。据了解,目前很多地方对二手房交易征收的税率为交易总额的1%至2%,而且大多数地方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征税。新规定5:合格移民被纳入保障性住房政策范围:到2013年底,地级以上城市将纳入具有稳定就业条件的合格移民工人,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专家解读:郑州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有关工作人员表示,郑州经济适用住房现已退出市场,实行“三房合一”,即“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相结合”。住房和廉租住房,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明确表示,来郑州的工人可以根据条件提出申请,“等于说合格的外人已被纳入保障房的范围”。
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并颁布了《个人所得税法》。由于近年来税法和税收征管政策体系的完善,社会各界普遍感受到税收征管的严峻形势,纳税人税收成本压力较大。增加。为了帮助更多的收入多样化的自然收入纳税人了解计算个人税的方法,我们从新的法律咨询课程中简要地提取了本文的内容,并根据最新的个人税法与大家共享国家政策趋势。
如果涉及自我声明,或者如果纳税人需要理清自己的纳税情况,那么他需要知道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根据不同的收入类型确定了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不同方法。目前,新法规定的收入类型为:(一)工资收入。 (二)劳动报酬收入; (三)稿酬收入; (四)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五)经营收入; (6)利息,股息和股息收入; (七)财产租赁收入; (八)财产转让收入; (9)意外收入。
根据上述收入类型,它分为三类计算方法。
第一类,针对以下收入类型:(1)工资收入; (二)劳动报酬收入; (三)薪酬收入;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计入综合收益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的基本累进计算方法是:
应税收入=居民年收入-费用-特别扣除额-特别额外扣除额-其他扣除额
工资收入中:居民的年收入=工资收入中的收入
其中,当来自劳动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时:居民的年收入=收入额×(1-20%)
其中,收到报酬时:居民的年收入=收入额×(1-20%)×70%
居民的年收入是指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这四种收入的总收入。应该注意的是,非居民个人的计算方法与上述方法不同,因此本文中未列出。
费用,当前的新标准是60,000元/年(5,000元/月),这是我们通常理解的扣除额,也是本法修订的内容。
特别扣除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费以及居民个人根据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支付的住房公积金。
特别扣除额,包括儿童教育,继续教育,重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老年人抚养费等方面的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并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这类计算方法下的总公式为:
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的应税收入结果
适用税率表:
系列应税年度税率(%)
示例案例:
假设:
然后:
另一个:
假设其他扣除额为0元/年
根据税率表,适用第3级
编剧年份
第二大类别,对于收入类型为(5)营业收入的情况,根据单独的收入,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基本的计算方法是:
应税收入=年度营业收入-成本-费用-损失
第三类:对于收入类型(6),来自利息,股息和股息的收入; (七)物业租赁收入; (八)财产转让收入;比例税率为20%。基本的计算方法是:
所得为物业租赁所得,每次所得不超过4,000元:
应税收入=物业租赁收入-800元
收入是物业租赁收入,如果超过人民币4,000元:
应税收入=物业租赁收入×(1-20%)
收入是财产转让收入:
应税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合理支出的原始价值
收入是指来自利息,股息,股息和意外收入的收入:
应税收入=收入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20%
以上是根据最新法律规定对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的简要概述。由于税收计算要素的定义复杂,并且此次修订的新法律尚未进入有效实施的阶段,因此可能会对税收计算要素提出异议而且实施标准在税收征收和管理中无法统一解释,因此最终税收成本仍不确定。随着税法和税收征收与管理系统的日趋完善,建议那些更难以处理税收问题的人应与税务机关或税务专业人员,律师及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协商,以避免进一步追究责任。
关于如何为在中国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职务的外国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许多文件进行规范,包括“国家税务总局个人工资和工资”。中国没有住所”关于国税发〔1994〕148号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无住所个人个人所得税计算和缴纳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 125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实施无住所个人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董事或高级管理职位的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答复》。关于如何为高级管理职位的外国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问题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为此,我们结合了以上四个文件的规定,为您全面审查了外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以便供大家掌握。
1.高级管理职位的含义
实际上,董事是公司董事会的成员,公司主要决策的参与者以及公司决策高管监督的参与者,这一点相对明确。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定义,在实践中通常会有不同的理解。根据国税函[1995] 125号的规定,我国税法中的“最高管理职位”是指公司的首席,副(总)经理,各种职能的首席执行官,董事的职务。和其他类似的公司管理。
2.董事和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演变
关于如何向在中国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职位的外国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到目前为止,国家税务总局已先后制定了三份文件。[2004] 97和国税函[2007] 946号为使大家更好地了解外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我们将按照文件的顺序进行整理:
(1)国税发[1994] 148号规定
“在中国企业中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职务的个人,中国企业支付的董事袍金或薪金不适用于本通知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但应从担任中国企业董事或高级管理职务到任免上述职务,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并支付个人费用。所得税;他从中国境外企业获得的工资薪金,税收义务应根据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确定。 ”
根据上述政策,我们可以整理出以下含义:
2.对于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人,是中国企业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同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担任职务的,应按照税法对在中国境外的企业支付的工资和薪金进行纳税。根据国家税[[1994年]第148号通知第2条,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确定了纳税义务的规定,即:
(1)外国企业支付的工资和薪水,如果外国人在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90天内连续或累积居住,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在183天内连续居住如果不是由国内企业负担,则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如果外国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天,或在纳税年度指定的期间内在中国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但少于一年。税收协定,海外公司在中国工作时支付的工资,在中国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3)如果外国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居住了一年,则外国公司支付的工资的纳税方法与(2)相同,即外国公司支付的工资。在中国工作的外国公司工资在中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自其担任中国企业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至终止上述职务之日起,无论其是否履行职务,均应予以宣告并予以支付。在中国以外。个人所得税;但是,这些董事或高管在中国境外的企业所支付的薪金和工资,应根据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应纳税额。但是,国税发〔2004〕97号中的这一公式存在问题。根据《税收协定》,对于在中国境内连续90天或少于183天连续或累计居住的董事和高管,根据97号文的规定,中国公司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外支付的工资和薪金也必须在中国申报税收,这与《国税发[1994] 2条》的规定相抵触。国税发〔2004〕97号文件中还有另一个缺陷。
III。国税函[2007] 946号
基于上述两个文档的不完善之处。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发布了国税函[2007] 946号,如何处理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职务的无住所个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进一步明确:
{1}(一)没有税收协定(安排)的企业的高管人员,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连续90天或连续居住,或者根据税收规定被视为由另一方征税条约(安排)居民,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实施无住所个人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No.4号)的有关规定。 97)运用税收协定(安排)董事费条款并在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期限内连续183天内连续或累计居住的公司高管,应遵守《关于个人取得工资和薪金的税收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第2条和第5条规定了不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工作时间长短的纳税义务的确定。]第97条第3款第1款(3)项,并使用以下公式计算工资和薪金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当月本国和国外工资的应税收入×适用的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当月国内支付的工资÷当月本国和外国工资总额
将文档的定义与我们上面的分析相结合,您可以看到并理解此公式。他更正了国税发[2004] 97号文件中有关董事,高管人员和没有在中国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税收协定安排,或者应根据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将其确认为另一方的税收居民,但根据税收协定(安排)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无住所的规定”关于关于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税收协定(安排)董事袍金第四条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在税收协定中(安排)在规定期限内在中国境内连续183天连续或累计居住,在中国工作期间在国外支付的工资和薪金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需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与上述相比[2004]第97号公约第3条第1款第3项对公式进行了分解,如您所见,当月国内外工资,薪金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当月在国外支付的工资÷当月在国内外支付的总工资×在本月在国内外的工作日当月÷当月的天“已删除,仅保留”(当月《外国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额》×当月支付的本国工资÷当月的本国国内外工资总额”,完全符合国家税收政策〔1994〕148号及相关规定税收协定政策。
(2)下列企业的管理人员仍应按照国税发[2004] 3号第3条第1款(3)项规定的公式,对所取得的工资薪金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97。
1.根据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在纳税年度内连续或累积在中国居住超过一年的税收协定(安排)不适用,或不应被视为我们的税务居民企业高管。 90天但是,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计算中国五年居民居住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财税字[1995] 098号)。 ,那些在中国居住不到五年的人。
2.根据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应将其确认为另一方的税收居民。根据公司高管的条款,他们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在中国连续或累计居住了183天以上。
国税发[2004] 97号文,第3条第1款第(3)项的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月内外工资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成计算扣除)×[1-(当月在国内支付的工资÷当月在国内外支付的总工资××(当月在国外工作的天数÷当月的天数)]
让我们详细分析1和2的规则:
在1:
(1)对于连续或累计在中国居住超过90天而未使用税收协定(安排)的外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企业支付的工资必须支付给中国同时,在中国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司支付的所得税也必须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他的税费计算公式:
应付税款=(当月国内外工资薪金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的快速计算扣除额)×当月国内支付的工资÷当月内国内外支付的工资总额+(应纳税所得额本月国内外工资薪金总额×适用的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当月在国外支付的工资÷当月在国内外支付的工资总额×当月的工作日÷当月的天数
我们说的这个公式和上面的应纳税额=((当月本国和国外工资的应税收入×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1-(在本月中本国和国外工资的支付本月÷本月支付的国内外工资总数)×(当月在国外工作的天数÷当月的天数)]是同义词转换的,它们是等效的。因此,国税函〔2007〕946号称其适用国税发〔2004〕97号第三条第1款(3)项规定的公式,这是正确的。
(2)对于根据税收协定(安排)应被承认为我国税收居民的公司高管,他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连续或累计居住了90天以上,但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连续居住少于五年的居民如何计算其在华五年没有居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 098号)的有关规定年份。
在这里,每个人都应该理解两种含义。一种是公司高管的含义,根据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应将其视为我们的税收居民。第二个原因是为什么有税收协定的时间超过90天。而不是183天。
对于在中国居住了一年并成为中国税务居民的外国人,该税收条约中关于“非独立个人服务”的规定不再适用,也没有所谓的183-日间准备。根据中国税法,只要它在中国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天,在中国工作时在国外支付的工资就应在中国征税。
这样,每个人都可以理解,为什么根据税收协定(安排)规定应被承认为我国税收居民的公司高管在纳税年度中在中国连续或累计居住90天以上,但根据至税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计算在中国五年居留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 098号),在中国居住不足五年的外国高级管理人员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以国税发〔2004〕97号第三条第1款(3)项的规定为基础。
在2
根据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应将其确认为另一方的税收居民。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的公司高管。
这意味着该外国人在中国居住不到一年,因此他是外国居民,而不是我们税收居民。因此,他必须将税收协定的条款适用于“非独立个体劳动”条款在这里,存在183天的申请问题。仅当您在中国居住超过183天并且在中国工作时,国外支付的工资才在中国纳税。因此,对于根据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应被确认为另一方税收居民的企业,应适用税收协定(安排)和国税发〔2004〕97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税收协定(安排)董事费的条款国税发〔2004〕97号第3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也很清楚,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连续或累计在中国居住超过183天的高管人员。
(3)没有适用的税收协定(安排),或应根据税收协定(安排)视为我们的税务居民公司高管在中国连续居住五年后的纳税年度,如果您仍在中国居住一年,则应根据以下公式,根据工资和薪金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当月内外的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
税收协定是否适用,只要该协定是根据财税字[1995] 098号的有关规定构成的,并且是连续居住在中国五年以上的纳税年度,仍在中国居住一年它应该在中国履行其全部税款,也就是说,它在国内外获得的所有工资薪金都应在中国申报和支付。因此,很容易理解以下公式。
到目前为止,国税函[2007] 946号文件在总结前文的基础上,全面梳理和修订了对外国董事和高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最终形成了外国董事和高管人员的方式。完善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