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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如企业缴纳工资,薪金等,应当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将不会对各种税收方式作出规定它不属于会计准则的范围)。因此,会计准则的调整不会影响每种税的计税方法。
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年)的相关规定,企业可以从扣缴的工资和薪金中预扣个人所得税,并且可以准备会计分录:
借款:应付职工薪酬
贷款:应付税款-应付个人所得税
关于“摊销费用”问题,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尚未完全取消,但“摊销费用”的措词和概念不再单独出现。只要企业的相关经济业务符合准则中的资产定义,它仍可以包括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例如,企业根据原始标准(系统)预付了几个月的租金,将其包含在“递延费用”帐户中,而根据新标准,如果符合资产定义,则可以将其包含在“递延费用”帐户中。 “预付款”帐户。
相应地,“提款费”是相同的。
1应计
借款:行政费用-工资
贷款:应付工资和应付工资
2.支付工资时:
借款:应付工资和应付工资
贷款: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障(捐赠,医疗,失业,自费部分)
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个人负担)
应付税款-个人所得税
银行存款/现金(实际发给员工)
3.在累积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时:
借款:行政费用-社会保险费(养老金,失业,工伤和生育负担)
-住房公积金(该部门的一部分)
应付福利费-医疗保险(该单位的一部分)
贷款:应付工资和薪金-社会保障金(单位负担的一部分)
-医疗保险(该单位的一部分)
4。支付保险费和个人税
借款:应付工资和薪金-社会保险费(该部门负担的一部分)
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障(捐赠,医疗,失业,自费部分)
-住房公积金(自费部分)
贷款: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