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地方的省际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请,详细扣减已缴纳的工程经营人员的全部预扣工资和薪金。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不得批准所有预提详细申报的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行业跨省和异地工程工人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和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编号: (2015年第52号)
根据有关规定: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在不同地方的跨省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由总局代扣。依法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付款并向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并付款。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利用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动人员到省和地区工作,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支付给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国税发[1996] 127号)第11条规定,在其他地方从事建筑和安装行业的建筑业的单位应在进行工程的所在地预扣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收入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且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且准确的会计帐簿和会计凭证,则在获得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返回单位所在地以扣留个人所得税。
3.第12条规定,本办法第3条第1款和第2款所涉及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根据项目的每月完成额预缴和扣缴个人所得税沉降。如果项目经营多年,则应按年收入预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难以对每年的收入进行分配,则可以按月预缴并代扣代缴税款,项目建成后,可以根据每年的完成额分配收益,应按安顿下来。
4.第17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建筑和安装业开展业务的地方税务局(分局,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505号)第1条,从事国外建筑安装工程工作的建筑安装企业在其他地方预扣了个人所得税(无论采用哪种计算方法),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进行审计或其他方法,对通过从事建筑和安装业务而在另一国家从事建筑和安装业务的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地点。但是,对于不直接在其他地方从事建筑安装业务并取得收入的企业管理,工程技术人员,其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应当征收其个人所得税。据此,在国外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建筑安装企业在其他地方预扣了个人所得税的,该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进行审计或其他收税方法。来自其他地方从事建筑和安装业务的人员。个人所得税。以上答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程序,请直接咨询您的主管或当地税务机关。
1.每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有预扣代理,则预扣代理应每月或每月预扣代扣税。
1.个人居民获得全面收入并每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有预扣代理,则预扣代理每月或每月预扣税款;帐户的结算应在获得收入后的下一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内结算。
2.对于个人所得税,应将收入作为纳税人,而支付收入的单位或个人是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没有代扣代理人取得应税所得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并在下个月的十五日内缴纳税款。
3.如果纳税人获得了应纳税所得额,而扣缴义务人没有代扣代缴税款,则纳税人应在该所得第二年的6月30日之前缴纳税款;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
4.从中国境外取得收入的居民应在次年的3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申报并纳税。
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行业跨省和异地工程工人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和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52号):
1.进驻跨省项目的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工资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由总依法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代扣代缴项目的代扣代缴税款。
2.总承包商和分包公司使用劳务派遣公司雇用劳务人员在各省和地区工作,并对工资和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劳务派遣公司应按照以下规定代扣代缴法律并向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告。工资。
扩展配置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1条规定,居民个人获得全面收入并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有预扣代理,则预扣代理应每月或每月预扣预提税如果需要付款,应在获得收入的第二年的3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之间付款。代扣代缴预付款办法由国务院税务部门规定。
如果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特殊的额外扣减信息,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每月扣减预缴税款,并且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的薪金,薪金,劳动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如果有代扣代理人,则代扣代理人应按月或按月预扣税款没有结算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