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计算非全日制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再就业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再就业的退休人员扣除个人扣除《所得税法》规定的支出标准后,应按照“工资收入和薪金收入”的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休人员再就业定义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退休人员的再就业也应符合以下条件:
1.雇员和雇主签订超过一年(包括一年)的劳动合同(协议),并且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佣关系和雇佣关系;
2.受雇人员因请假,病假,休假等原因无法正常工作时,仍享有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雇员享有与该单位其他正式雇员相同的福利,社会保障,培训和其他福利;
4.雇主负责组织雇员的工作晋升和职称评估。
退休人员的再就业收入,在扣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支出扣除标准后,应当按照“工资和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关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1.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劳动合同(协议),并具有长期或连续性。雇佣关系和雇佣关系; 2。(一)因工作休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参加工作的劳动者,仍享有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其他正式职工同等待遇,社会保障,培训和其他待遇; 4.就业人员雇主负责组织工作晋升和职称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在下列情形之一中,劳动合同终止:(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劳动合同依法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终止劳动合同。因此,不能按照“工资,薪金,计算“收入”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根据劳务收入来计算个人所得税。取得收入的单位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应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予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休人员获得退休人员报酬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退休人员除领取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还应当领取退休工资。从原单位获得的各种补贴,奖金和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免税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津贴的一部分。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退休人员从原单位获得的各种补贴,奖金和实物,应当以“工资和薪金收入”减去成本扣除标准。应税项目支付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休高级职工工资更新及退休期间工资问题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7号)规定。,是可以适当延长退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特殊政府津贴的专家学者;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是从该单位获得的劳资关系位于延长退休期间,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收入,视为退休工资和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退休工资。
除上述收入外,还有各种其他收入,以及其他高级专家从他们的劳动和人员那里获得的各种收入,例如培训费,演讲费,顾问费和酬金,关系单位,依法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收入的获取时间应遵循实现支付系统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