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收入:1750 + 50 + 1512 + 850 + 126.64 = 4288.64
可扣除的费用:公积金253.28;养老金:126.64;失业基金(失业保险):15.83;医疗保险:36.66 = 432.41
应税收入= 4288.64-2000-432.41 = 1856.23
税= 4288.64-2000-432.41 = 1856.23×10%-25 = 160.62
您提到的生活津贴的概念不是很清楚。我将其理解为生活津贴,这是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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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答案
根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应采用单独计算的方法。扣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应为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应纳税所得额。(3)对于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活动和租赁经营活动所得的收入,在扣除必要费用后的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收费800元; 4000元以上,减免20%,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5)财产转让所得的收入,应为转让财产所得收入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支出后的应纳税所得额。(6)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意外收入和其他收入应为每种收入的应税收入。
另外,个人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从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中扣除部分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在中国没有住所但在中国赚取工资和薪金的纳税人以及在中国有住所并在中国以外赚取工资和薪水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和汇率来确定变更确定附加抵扣额,附加抵扣额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