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的利息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2008年10月9日(含10月9日)之后的储蓄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为了满足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0月9日起,储蓄存款利息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1999年10月31日之前产生的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从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产生的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的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应按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将在2008年10月9日之后(包括10月9日))暂时产生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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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应针对以下个人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收入;
(2)劳务报酬;
(3)手稿的报酬;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5)营业收入;
(6)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
(7)物业租赁收入;
(8)财产转让收入;
(9)意外收入。
从前款第1项至第4项获得收入的个人居民(以下简称合并收入),应按照纳税年度计算个人所得税;按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从前款第5项至第9项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另行计算个人所得税。
2008年10月9日(含10月9日)之后的银行存款利息和储蓄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计划分开的城市,国家税务总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的财政部门(局):
为了满足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1999年10月31日之前产生的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从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每日利息收入。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5%;在2008年10月9日(包括10月9日)之后产生的储蓄存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个人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4条以下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以及外国人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奖项组织和国际组织;
(2)国家发行的国家债务和金融债券的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4)福利费,退休金和救济金;
(5)保险赔偿;
(6)军事人员的服务转移费,遣散费和退休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辞职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退休金和退休金;
(8)各国大使馆,领事官员和其他使馆和领事馆其他人员的收入,应根据有关法律予以免税;
(9)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议中规定的免税收入;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前款的第十条免税规定应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5条在下列情况之一中,可减免个人所得税。具体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残疾人,孤儿和烈士的收入;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人。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况,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备案。
2018年,银行存款对储蓄利息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个人免税工作的通知储蓄存款所得税注意: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将暂免。
也就是说,自2008年10月9日起,将暂时免除利息税。将分阶段计算和免除利息税。居民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产生的利息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产生的利息按20%的税率征税;从2007年8月15日到2008年10月8日产生的利息为5%征收税率;于2008年10月9日产生的利息可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救济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文件,法规,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主要包括:
(1)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之上的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获得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等奖项,环保等豁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设立乡(含乡)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和章程或类似组织,并奖励愿意这样做的人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奖金或奖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3)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具有利息的个人免征个人所得税。
(4)国务院《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第5条规定:“个人从教育储蓄所得的利息收入和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专项储蓄财务部门确定的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蔡水子(1999)第267号进一步规定,应当获得按照国家或省地方政府规定比例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通过将其存入银行的个人帐户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Guo Shui Fa(1999)第180号文件还进一步规定,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教育存款专用帐户并享受优惠利率存款,对所得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5)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指国家向那些为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发出的具体法律通知,一般指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项目补贴和津贴以及免税补贴和津贴(目前仅限于中国科学院,工程院学术津贴和高级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6)福利费,即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导致雇员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出现某些困难,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将从以下方面获得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费用或工会资金支付给雇员的临时生活困难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以下收入不属于免税福利费的范围,应将其收入工资和薪金收入中以计算个人所得税:
①各种补贴和从福利费和工会资金中支付给个人的补贴,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
②每个人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员工的补贴和津贴;
③个人购买汽车,房屋,计算机等的单位不是临时生活困难的补贴。
(7)养老金和救济金(指民政部门向生活困难者支付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8)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偿免征个人所得税。
(9)军事人员的过户费和复员费免收个人所得税。